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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年02月28日    浏览次数: 22 文字显示:    

 


 
甬高企认办〔2013〕1号

 


各有关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要求,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开展对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


  二、检查依据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附件1)。


  三、检查内容


  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及收费情况(检查重点内容详见附件2)。


  四、工作安排


  1、中介机构自查自纠。中介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和检查重点进行自查,填写中介机构自查表(附件3)。时间要求:2013年3月8日前。


  2、重点抽查。在中介机构自查的基础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实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同问题将分别作出停止、暂停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质等处理决定。检查时间:2013年4月19日前。


  五、工作要求


  1、各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自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中介机构于2013年4月1日前将中介机构自查表同时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联系人:


  市科技局高新处 陈善福 56128317


  csf@nbsti.gov.cn


  市财政局教科文处 朱颂恩 87188453;


  市国税局所得税处 马 哲 87732511;


  市地税局税政一处 康海波 87188091。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2月18日

 
 

(来源:宁波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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