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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定调房产税扩围 试点城市正在圈定

发布时间: 2013年02月27日    浏览次数: 23 文字显示:    

 

  2月2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国务院会议研究部署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是中央常态的惯例会议,主要是近期一线城市与部分城市楼市异常,引起中央高层关注。虽然当前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面临一定困难,但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范围这个方向是不变的,意味着屡次触动市场神经的房产税改革预期有了明确的政策信号。

 

  房产税试点效果受国务院肯定


  近年来,房价疯狂上涨成为我国民生问题中的一个难点。为抑制房价上涨,中央决策部署了限购、试点房产税等一系列措施,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这些措施受到国务院的肯定。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部署,取得积极成效,投机投资性购房得到有效抑制,房地产市场形势逐步平稳。住房限购、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增加土地供应等综合性政策措施,对合理引导住房需求、缓解供求矛盾、稳定房价特别是遏制一些热点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发挥了关键作用。


  但是,自2012年四季度以来,部分地区放松调控的意愿有所增强,出现了住房成交量价齐升的势头。特别是进入2013年以来,部分热点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交易量持续放大,房价反弹趋势明显,加之一些不实信息的误导,市场预期出现变化,部分城市非理性购地购房现象有所抬头。如不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会加剧今后调控工作难度。


  重庆、上海两地试点两年来的房产税即为差别化的住房税收。上海主要针对新购房超过人均60平方米的部分,税率为0.4%、0.6%两档。重庆则偏重对存量、增量独栋别墅以及新购高档商品房征收,税率为0.5%~1.2%。试点效果获得国务院认可,并成为房产税扩围这一政策信号发出的坚实基础。而房价反弹的情形,促使国务院对房产税扩围正式明确定调。


  “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对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和深化税制改革具有深远意义。”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表示。


  知名税法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房地产调控的成效是多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在税改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行政手段唱主角也是迫不得已,但迟早要过渡到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的轨道上来。房产税扩大试点就是一个重要信号,表明中央开征新房产税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


  贾康也认为,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短期内热点城市和中心城市住房供求紧张格局难以根本改变,因此,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将是房地产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通盘考虑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已采取的限制性信贷手段、严格限购等行政手段之外,房地产调控还应加强制度建设和深化税制改革,才能更好地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试点城市正在圈定 “两会”前或形成扩围思路


  据报道,目前,对于国务院做出的“房产税试点扩围”决定,财政部、住建部已经圈定了初步“扩围”候选试点城市范围,如果该项工作进展顺利,“两会”之前,对于房产税试点扩围形成初步思路。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人士表示,在此之前,已经有部分省、区、市上报了本地方的带有研究成果性质的“房产税试点技术方案”或相关课题研究报告。


  在本次国务院常务办公会召开之前,财政部方面一直在推进有关房产税试点的技术性准备工作。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湖南、湖北、安徽等省,分别先后上报了本地区房产税试点的技术性方案,其中湖南、湖北两省系将相关课题研究成果作为技术性方案的组成部分一并上报。


  “中国未来的房产税改革,绝不可能覆盖低收入人群。房产税改革应该是坚持只调节高端,这个非常重要。”贾康表示,从沪渝两地的试点情况看,房产税推出应当是渐进式的,从高端住宅及新增住房为主入手,可能更具有可操作性。


  对房产税具体起征标准,贾康强调,一定要考虑社会大众,包括先富起来的人、中等收入阶层等群体的利益,使他们对这一制度建设大体上认同。可以借鉴日本的首套不征收的模式,考虑第一套房不征收,第二套房税率从低。当然,对于第一套住房,面积上也应做一定的限制。重庆试点方案中,“花园洋房”列入征税范围, 但是划出了180平方米的“起征点”。如果这个花园洋房在180平方米以下,还是不用交税。这个经验值得重视。


  春节前夕,有媒体报道称北京市已经上报房产税试点技术方案,并划定了人均免征面积,但随后,北京市地税局对此报道予以否认,并多次强调没有接到部署房产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起征点”抑或“免征范围”的说法传递了业界的一个共识:划定免征范围确实是一种比较合理的方式,不管是首套免征,还是“人均免征”。


  与其他税制配套是房产税改革的另一个焦点。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房产税的全面开征必须和其他税制的改革配套进行,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土地出让金等,否则很难理顺推进。
 

  “这样做的结果是方便征管、简化税制、税负可以综合进行合理设置。”山东济南地税局稽查局专家潘洪新对本报记者说。


  一直以来,房地产、土地税种设置重叠、交差等问题,是制约房产税全国推广的重要原因之一。据悉,湖南、湖北进行的“技术方案研究”中,已经涉及到了房产税试点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归并征收的问题,为全国推行提供经验。

 

  房产税对构建地方税收体系意义重大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加快改革财税体制,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 贾康认为,房产税是未来地方税体系构建的支柱之一,按照国际经验,这个税制的建设势在必行,并有望给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可预期的税收支柱。


  张广通认为,房产税是不动产税系的重要税种,也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推广新房产税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引导房地产健康发展、完善地方税体系、纠正土地财政的弊端、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治理房地产业的腐败问题,都有重要意义,希望房地产税制改革加快步伐。
 

  “是该采取行动了。地方理应有自己稳定的收入来源,房产税新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应当逐步推行,住房的供求不同于一般商品,应当以满足人们基本需求为主,过高的需要应当限制,一个人拥有多套以上,甚至有房叔、房姐那样拥有几十套住房的情况是一种社会的畸形,国家必须出台政策予以限制,房产税扩大范围就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有钱可以买房置地,但绝对不能零成本、低成本的保有。房产税新政会一举两得,一方面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另一方面限制住房的畸形需求。”潘洪新说。

 

    (来源: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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