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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明确直销企业 增值税销售额确定问题

发布时间: 2013年02月01日    浏览次数: 16 文字显示: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明确了直销企业采取直销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公告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按公告规定执行。


  公告明确,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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