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注协的最新要求,对于已实行“营改增”的事务所在填报《2012年缴纳各税款情况表》时,请将“增值税”填列在行次12“其他税”中,并在对应行次的备注中予以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已经上报报表如需退回修改的,请及时联系省注协,联系人:周晶,联系电话:0571-85055083。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来源: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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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会计报表编制的补充要求 |
| 发布时间: 2013年01月29日 浏览次数: 10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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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注协的最新要求,对于已实行“营改增”的事务所在填报《2012年缴纳各税款情况表》时,请将“增值税”填列在行次12“其他税”中,并在对应行次的备注中予以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已经上报报表如需退回修改的,请及时联系省注协,联系人:周晶,联系电话:0571-85055083。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来源: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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