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 首页 > 财税视点

税总: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

发布时间: 2013年01月23日    浏览次数: 19 文字显示:    

    
  核心提示: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就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做出规定。

 

  文件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该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打印】 【关闭】
上篇:深化房产税制改革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下篇:船舶车船税2月1日起由海事机构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