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 首页 > 财税视点

总分支机构营改增合并纳税办法扩围 新纳入航空公司将享减税待遇

发布时间: 2013年01月22日    浏览次数: 17 文字显示: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将营改增改革后总分机构计税办法由东航扩展至国航、南航等航空公司,新纳入航空公司在营改增试点地区外购置飞机资产,也可享受营改增抵扣待遇,相应税负将能显著降低。

 

  据了解,此前财政部针对上海地区营改增试点曾发布《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规定总部设在上海的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其在外地非试点地区设置的分支机构增值税也应在总部汇总后进行合并计税缴纳。

 

  在2012年下半年营改增试点从上海扩围至北京、广东等十省市后,总部设在上述地区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有限公司也遇到了总部适用营改增试点、而支部设在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不统一问题,对此,《通知》明确,上述航空公司支部也按照此前处理办法在总部进行汇总合并纳税,其中分支机构预征率设为1%。

 

  据参与营改增方案设计的专家对记者表示,上述总分支机构纳税政策实际上是试点地区为相关公司争取来的一个优惠政策。“进行营改增试点后,航空公司在购置飞机等大型资产上可以获得大量的增值税抵扣,但若按照此前规定只有发生在总部的资产购置才能抵扣。”专家表示,进行总分支部合并纳税后分支机构的资产购置也可获得抵扣效果,将对相关航空公司降低税负带来明显效果。

 

  (来源: 上海证券报)
 



【打印】 【关闭】
上篇:营改增应尽快扩大试点范围 进一步为企业松绑
下篇:税总规范营改增地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