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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再发文明确营改增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事宜

发布时间: 2013年01月15日    浏览次数: 15 文字显示:    

 
 

 

  记者13日从财政部获悉,继今年8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征收后,本月两部门再发补充通知,就试点中企业关注的计税销售额能否扣除广告发布费等问题做出进一步明确。

 

  据两部门本月初发布的《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此外,通知还明确,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面向广告、娱乐行业开征、专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一种专项资金。在营改增之前,按照1997年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方式为:广告业、娱乐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乘以3%的费率。

 

  今年8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以广告业、娱乐业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取代营业税营业额成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基准,同时保持3%的费率不变。但该通知并未对销售额的计算作出具体规定。

 

  对此,不少企业在试点中表示疑虑。对于原来缴纳营业税而现在缴纳增值税企业来说,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广告发布费,在原有营业税制度下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而仅从8月份的通知看,营改增后能否扣除并不明确,如果这部分差额不能扣除,则意味着改革后企业要比以往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两部门补充通知回应了企业关切,明确指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中允许将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广告发布费扣除。但企业要获得抵扣,必须取得合格的抵扣凭证。

 

  根据两部门通知,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上述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中国财经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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