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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发布时间: 2013年01月05日    浏览次数: 19 文字显示:    

 
    
  核心提示:财政部近日发布了《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15号)。


  为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文化企业特点,根据有关规定,财政部近日发布了《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15号)。该文件适用于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

 

  文件规定,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国务院批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备案,子企业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文化企业负责备案。各级中央文化企业涉及拟上市项目的资产评估由财政部负责备案。

 

  文件规定,中央文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抵押、质押;

 

  (七)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中央文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且资产有关凭证完整有效;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且资产有关凭证完整有效。

 

  文件还对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核准、备案、管理与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规范。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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