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作者从电影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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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从电影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如何缴纳个税? |
| 发布时间: 2012年12月19日 浏览次数: 15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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