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 首页 > 纳税咨询

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 2012年12月13日    浏览次数: 16 文字显示:    

 

 
  问: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打印】 【关闭】
上篇:保险公司的哪些准备金支出可税前扣除?
下篇:市足协组织经费由旅游局拨款的足球赛,这笔拨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