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 首页 > 纳税咨询

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如何计税?

发布时间: 2012年12月13日    浏览次数: 13 文字显示:    

 
 

 

  问: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如何计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打印】 【关闭】
上篇: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实际发生的两项费用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下篇:政府所办学校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学校模拟开办面向学生营业的酒吧和客房是否应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