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注税函〔2012〕29号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征管处(科):
2012年度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已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77号)进行了公布,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考试合格注册税务师人员办理执业或非执业备案的通知》(浙国税办〔2007〕59号)精神,考试合格取得资格的人员,应从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到当地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或征管部门申请办理执业或非执业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办理执业备案或非执业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符合执业或非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人员,应根据《浙江省注册税务师执业、非执业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公告 2011年第1号)有关规定(工作规程可在浙江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网站http://www.zjctaa.org.cn公告公示栏查阅),报送有关备案资料,其中规定的工资发放表复印件每半年一份,加盖事务所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关于其在税务师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应包含具体参保日期、缴费基数、个人信息等数据。
二、受理、汇总、上报程序
(一)备案申请受理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所在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或征管处(科)办理备案登记。受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将其中一份《执业备案登记表》或《非执业备案登记表》留存建档,其余资料与证书随同《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登记汇总表》或《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登记汇总表》一并上报市局纳税服务或征管处。
(二)汇总、上报程序
2012年度考试合格人员备案工作由地税系统负责材料收集、汇总上报。县(市、区)国、地税受理的材料统一由地税局收集汇总后,于11月30日前报送市地税局纳税服务或征管处。市局纳税服务或征管处将本级执业或非执业备案登记表与县(市、区)局纳税服务或征管科上报的执业或非执业备案资料分类汇总后,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同时于2012年12月4日前报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电子文档可通过FTP上传至省地税局/注税中心/各市地文件夹中。寄送地址:杭州市华浙广场白马大厦26楼F座,邮编:310006,联系人:俞唯明,电话:0571-85828621。
请各市、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业务负责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为备案登记人员提供便利条件,切实做好注册税务师备案登记工作。
附件:1.《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登记表》
2.《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登记表》
3.《执业备案登记汇总表》
4.《非执业备案登记汇总表》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