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40年,公司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该土地使用权可否按10年期限摊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土地使用权应当按40年期限摊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
|
|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40年,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可否按10年期限摊销? |
| 发布时间: 2012年10月29日 浏览次数: 16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
|
| 【打印】 【关闭】 |
| 上篇:公司有一笔小区管网配套费的工程预收款,尚未开工,已开具发票,是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
| 下篇: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其作为营业成本的佣金、手续费支出,能否在税前据实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