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解和掌握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情况,促进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规范执业,了解并帮助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高对验资项目的执业水平,检查小组于2012年 7-8月,对18家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1-5月份的验资业务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验资取证不够到位
1、设立登记申请书或变更登记申请书,部分机构未作要求或未完全取得;
2、部分项目投资款缴款单未注明缴款人,款项用途未注明投资款,虽询证函上写明用途为投资款,但其证明效力不及缴款单本身;
3、验资事项声明书,分设立验资与变更验资两种格式,部分变更验资项目误用设立验资格式;验资事项声明书签章不全;声明书签署日期与验资报告日不一致;
4、作为底稿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注册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经出资者各方确认的货币资金出资清单等签章不全;
5、部分变更验资项目未取得会计处理凭证,或记账凭证无编制日期、未编号、未盖章;
6、部分变更验资项目未取得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如:被审验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前的章程(章程修正案)、批准证书等;
7、部分变更验资项目,在发现前期验资报告审验结果与本次变更前的股权结构不一致时,未取得前期验资后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及修改后的章程等资料;
8、在股东名称发生变更的情况下,部分变更验资项目未取得名称变更股东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9、部分项目未取得与本次审验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等,或取得的资料未经股东签章;
10、对法人股东以大额现金出资的验资项目,注册会计师未补充审验程序,尽管执业准则未明确禁止,但因违反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出于谨慎执业的考虑,注册会计师未要求法人股东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投资款以现金出资的说明;
11、对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变更验资业务,个别项目对拟转增的资本公积的合法性及税收因素考虑不全;
12、对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变更验资业务,个别项目对拟转增的未分配利润未扣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底稿也未见利润部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依据;
13、对以净资产出资的变更验资项目,未取得净资产出资交接汇总单。
(二)执行变更验资审计程序时存在的缺陷
1、取得的被审验单位未审财务报表、科目余额表、电子银行对账单等被审验单位未盖章确认;
2、货币资金的审计:现金盘点表实际未执行盘点程序;最近期会计报表日银行存款对账单或函证不齐全;未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关注大额未达款项;其他货币资金的函证或替代审计程序(如与应付票据勾稽验算、与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条件核对等)不够到位;未对最近期会计报表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的银行对账单并对大额支出进行检查;
3、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的审计:只获取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明细表,对大额应收账款未执行函证或替代审计程序,对大额预付账款未函证或取得合同并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4、其他应收款的审计:对大额其他应收款项未执行函证程序,未关注其他应收款项的性质,对股东欠款未要求在验资报告日前予以收回;
5、银行借款的审计:未取得借款合同并执行函证程序,对存在大额银行借款且借款笔数、涉及借款银行较多的被审验单位,未取得被审验单位的信用记录;
6、存货的审计:未获取存货收发存报表;
7、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只对本年新增的项目执行审计程序,对非本所年报审计的被审验单位的年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未执行审计程序。
(三)验资报告表述欠规范
1、部分机构验资报告的格式未按准则要求进行修订,特别是附表缺少货币资金出资内容;部分机构内部各项目组出具的验资报告的格式不统一;
2、对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变更验资项目,报告格式与准则不符;
3、部分项目验资截止日未以投资款缴款日确定,且报告、附表与验资事项说明披露的验资截止日不一致;
4、部分机构的变更验资项目在缴款日当天出具验资报告,存在一定的验资风险;
5、部分减资的验资项目,验资事项说明未披露减资的会计处理方式;
6、当被审验单位净资产小于实收资本时,部分项目验资报告未予以披露;
7、外资验资项目,部分机构的附表格式与内资相同,不符合准则要求;
8、部分验资报告的日期确定不合理,与验资事项声明书签署日期不一致,或早于审验程序执行日;
9、部分验资报告在披露大额其他应收款时,以最近期会计报表日金额确定,未关注最近期会计报表日至验资报告日的增减变动情况;
10、对2006年前成立的被审验单位进行变更验资时,各机构验资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出资情况不统一,有些披露2006年1月1日至本次验资截止日期间的货币资金出资情况,有些披露全部实收资本中的货币出资金额。
二、提高验资业务执业质量意见和建议:
1、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在准则框架下建立本单位统一的验资业务执业标准并有效执行,建立并完善执业标准执行的监督机制。
2、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减少验资业务的执业风险。
3、几点建议:
(1)就货币资金出资情况,对2006年前成立的被审验单位进行变更验资时,建议按如下原则处理:验资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出资情况应优先披露2006年1月1日至本次验资截止日期间的货币资金出资情况,如按上述原则处理未满足货币资金出资30%的要求,再考虑披露全部实收资本中的货币出资金额;
(2)为规避验资风险,建议变更验资项目最早在缴款日的次日出具验资报告。
宁波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来源:宁波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