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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简化港澳会计所内地临时审计资料

发布时间: 2012年09月13日    浏览次数: 31 文字显示:    

 

 
        核心提示:财政部发布《关于适当简化港澳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材料的通知》。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的规定,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适当简化港澳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材料的通知》(财会[2012]16号),决定适当简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港澳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业相关申请材料。

 

        文件规定,港澳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业的非注册会计师人员,无需再提供前述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改由港澳事务所统一提供人员清单,清单应列明人员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申请临时执业的港澳事务所对该清单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临时执业的港澳事务所无需再提供境内相关机构的确认书,改由该事务所统一提供境内相关机构清单,清单应以中文列明境内相关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并注明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的关系。申请临时执业的港澳事务所对该清单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除上述修订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的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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