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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二手车二次过户买家应交税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12日    浏览次数: 24 文字显示: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以便加强管理。

 

  公告明确,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公告指出,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蔡岩红)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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