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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联合发文 不得歧视民间投资项目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11日    浏览次数: 24 文字显示: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在使用时,应对包括民间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歧视民间投资项目,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通知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时,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在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均可以采用参股、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要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等方式,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排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由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进行转贷。

 

  通知同时要求,与政府性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定额、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予以公开,便于民间投资主体准确获取相关信息。对于符合有关规定、通过审核的民间投资项目,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不得歧视。
 

(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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