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 首页 > 财税视点

药企销售生物制品按3%计缴增值税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04日    浏览次数: 24 文字显示:    

 

 

 
        核心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自7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明确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告指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来源:中国税网)



【打印】 【关闭】
上篇:营改增扩围三难题待解税率仍有下调空间
下篇:最后的减税攻防战多部委测算营改增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