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小区内建造地下停车场所的成本,能否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于业主的,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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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小区内建造地下停车场所的成本如何处理? |
|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29日 浏览次数: 12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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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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