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近10年的《注册会计师法》修订“传说”,即将成真。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多项内容,也使得此次法律修订成为“自该法实施以来最大的一次修改”。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股东条件的规定,并完善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范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业内人士对此次注册会计师法修改颇为关注,记者根据业内关注和讨论的焦点进行了采访。
焦点一:涉税业务未明确为注会法定业务
曾有人用“大圆套小圆”来形象地表达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的关系,其隐喻不言自明,大圆是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小圆是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范围。随着注册税务师资格的逐步普及以及国家相关部门对注册税务师资格的支持,这两个圆的关系似乎发生了变化,交织的两圆似乎是最好的形容。
“无论社会经济状况怎样改变,‘财税一体’是亘古不变的道理。”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余瑞玉告诉记者。
然而,《征求意见稿》在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方面没有作出修改,这让业内很多人士表示失望。有业内人士表示,他最想看的一条就是将税务咨询、涉税鉴证等业务写入《征求意见稿》,但《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明确指出注册会计师能够从事这一业务。
江苏省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刘志耕表示,国办56号文件已经明确认可将涉税鉴证业务纳入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
“这本是一个很硬的依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问题就是得不到落实,而《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正将成为涉税鉴证并入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的一次很好的契机,但目前这一点似乎又了无音讯。”刘志耕认为,现在不是讲注册会计师行业和注册税务师行业哪个行业更为重要的问题,也不是讨论哪个行业更为专业或水平更高的问题,归根到底还是要看两大行业如何发展对我国市场经济更为有利。
任职于某税务师事务所的靳科告诉记者:“不仅是会计师、包括税务师、律师都想涉足涉税业务。我个人认为,只要具备执业资格都可以从事涉税业务,关键是要统一管理,避免多头,树立行业诚信。”
在法律修订未予明确的情况下,业内人士则将希望寄托在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上,希望实施条例中一定要将涉税鉴证业务体现进去。否则,这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中国国情,因为政企分开后,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更多的是税务关系,政府关心的是企业是否依法纳税。
焦点二:65岁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有利有弊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年龄超过65周岁的注册会计师,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关于注册会计师年龄的限制,业内讨论也是焦点。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注册会计师认为,超过65周岁就不能做注册会计师的规定缺乏合理性。“比注册会计师要求更高的很多职业和职务也没限制在65周岁,律师、医师等职业也都没有相关限制,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不科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注册会计师告诉记者。
业内类似的观点认为,并不能排除有过了65周岁但通过统一考试成为注册会计师的人。“而且,专业人士本来就是靠经验吃饭,应该是越老越值钱,不应该设定年龄上限。要实现清理未通过统一考试的老注册会计师的目的,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比如由财政部出台一个限期通过考试的政策等。”某业内人士表示。
关于年龄,也有持相反观点的。“我每年去参加继续教育,经常看到上课时有几个60岁以上的老人,一上课就在玩‘钓鱼’游戏,65岁退休的规定是对注册会计师人员的一个保障,也给了年轻人一个上升的机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文武兴告诉记者。
他认为,“这个年龄应该限制,经验是其中一方面,经验之外的继续学习能力更重要,至于小部分确实还有能力的,事务所完全可以再聘。”文武兴表示。
焦点三:有限与合伙并存,组织形式意见较多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形式的规定,这就实现了与《合伙企业法》的衔接,并借鉴了国际经验。《征求意见稿》要求,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形式的,应当有25名以上合伙人和10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对此,业界人士和专家表示了一致的肯定意见。
“这样的规定是必需的,因为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较少,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后,能有效减少市场供给,有利于遏制低价竞争、纠正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树立行业的正面形象。另外,提高标准,也就从法律上保证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审计质量。”江苏淮安某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魏标表示。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形式的事务所,应当有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但没有对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的事务所作出新的要求。按照现行《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的事务所要求有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这样的话,采用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只是在注册资本等方面有不同的要求。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注册会计师认为,在有限责任事务所和合伙事务所并存的情况下,应该提高成立有限责任事务所的门槛,在需要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或者股东人数上做出一些差异性的要求。
“比如,实行有限责任的事务所需要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或者需要30名以上股东。提高设立条件,可以降低恶性竞争。”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注册会计师这样表示。
另外,也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征求意见稿》很多内容保持了与国际惯例的一致性,但其中并没有提及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这一点与国际惯例是不相符合的,而且也堵死了个人的创业之路。
“合伙制情况下,合伙人的选择会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各人的经营理念、秉性、脾气、职业道德等方面有个性差别。在一些地区尤其是一些经济上欠发达地区,个人事务所的存在还是有必要的。”某注册会计师这样表示。
“创办个人事务所的标准不能太低,应该和普通合伙制等同。是否考虑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要与业务范围、规模大小的等级分类相配套。”刘志耕如是表示。
(来源:中国会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