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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减免相关税费支持物业公司发展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05日    浏览次数: 15 文字显示:    

 

 

  浙江省日前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为符合条件的物业公司给予减免税收、提供贷款等优惠政策。

 

  为支持小微物业公司发展,《意见》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物业公司,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意见》明确,对物业公司代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营业税。鼓励物业公司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等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物业公司录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物业公司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
 

(来源: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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