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税协发〔2012〕4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二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12年 3 月 1日起施行。原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实施办法(修订稿)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来源: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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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
| 发布时间: 2012年03月12日 浏览次数: 27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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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税协发〔2012〕4号
《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二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12年 3 月 1日起施行。原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实施办法(修订稿)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来源: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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