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购进一批材料并且已经作进项抵扣税额,但当地发生水灾冲毁了这批材料。请问,企业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故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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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水灾冲毁的材料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
| 发布时间: 2012年03月06日 浏览次数: 15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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