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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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
|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29日 浏览次数: 11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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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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