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农产品可否抵扣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否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免税农产品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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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否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 发布时间: 2012年01月17日 浏览次数: 11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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