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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固定资产额达90万元的公司是否需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发布时间: 2012年01月04日    浏览次数: 10 文字显示:    

 
 
  问:某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最近销售一笔固定资产,销售额达90万元。请问,该公司是否需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第五条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上述公司为非增值税纳税人,偶发的销售固定资产增值税应税行为,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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