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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境内贷款严禁再投资

发布时间: 2011年12月13日    浏览次数: 20 文字显示:    

 

  为规范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审批和外汇管理,商务部、外汇局昨天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要求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内贷款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通知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外商投资性公司审批统计信息的审核管理,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需在《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中标注“投资性公司”,并录入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对其他各类型企业均不得标注“投资性公司”或“投资控股”等类似名称。上述内容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重点检查事项。

 

  通知要求,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内贷款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将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的人民币合法所得,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直接用于境内投资;外国投资者也可将其上述合法所得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或增资)后开展境内投资。

 

  所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凭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上述境内投资核准件复印件等材料,为所投资企业办理相应的验资询证登记手续,并应在核准件原件上标注已验资的金额和日期。(记者 王飞雁)

 
(来源: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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