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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大中企应设调解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1年12月06日    浏览次数: 17 文字显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昨日公布了经该部第7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鼓励企业努力提升自主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要求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数据显示,2010年,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28.7万件。结案126.4万件,其中通过调解方式结案87.9万件,占69.6%。仲裁机构立案受理劳动人事争议60.3万件,结案率为93%;调解组织受理(含仲裁机构案外调解)68.5万件,结案率为92%。

 

  而2011年1-9月,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已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93.3万件。其中,各级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42.8万件,涉及劳动者55.3万人;当期审结案件40.8万件,结案率为86.9%。

 

  上述数据表明,当前中国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易发、多发,劳动争议呈总量居高态势。

 

  《规定》的出台,正是针对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机制普遍缺失、劳动者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弱化等这些比较突出的问题。《规定》要求,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黄晶华)

 
(来源: 国际金融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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