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鱼苗,是否免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养殖的鱼苗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外购鱼苗,应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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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鱼苗,是否免缴增值税? |
|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02日 浏览次数: 9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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