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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拟不再设置免试条件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28日    浏览次数: 21 文字显示:    

  
 

        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财政部在认真调查研究、多方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05年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财政部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增加报名条件

 

        新办法继续了过去的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新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和过去的规定相比,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增加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一条款。

 

        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管理

 

        新办法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还同时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逾期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视同自动放弃。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修订考试科目

 

        新办法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修订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明确取消了过去可以以“珠算五级”代替“会计电算化”的规定。

 

        免试规定取消

 

        过去的老规定允许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新办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即无论是否具备会计类专业学历条件,都不得免试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公众可在2011年11月30日之前,通过以下途径对新办法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是:http://www.mof.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二)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是: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财政部条法司三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政编码: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fssc@mof.gov.cn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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