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 首页 > 纳税咨询

企业购入监控设备的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17日    浏览次数: 14 文字显示:    

 
 
 
  问:企业购入生产车间监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企业购入的监控设备如果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打印】 【关闭】
上篇:将旧的设备转让应如何纳税?
下篇:请问跨地区外出经营一定要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吗,外出经营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