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作出明确。
通知指出,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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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取得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
|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25日 浏览次数: 10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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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来源:中国税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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