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 首页 > 财税视点

财政部:外销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23日    浏览次数: 11 文字显示:    

 
 

        财政部日前会同央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通知称,自今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将恢复征收消费税。

 

        对上述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具体退(免)税管理办法将由国税总局另行制定。

 

        通知同时明确,石脑油、燃料油在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方面的产量达到总用量50%以上的企业,方可享受上述退(免)消费税政策;其所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照章缴纳消费税。

 

        对于今年1-9月生产企业销售给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仍按原规定免征消费税。同期,对使用企业购进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已含消费税石脑油、燃料油,将按耗用量退还相应税费。(丁冰)

 
(来源: 中证网  )



【打印】 【关闭】
上篇:财政部:社保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
下篇:财政部:近三年所发地方政府债利息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