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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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 享受税收优惠 |
|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21日 浏览次数: 8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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