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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拨国有创投机构转持国有股不征收交易印花税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15日    浏览次数: 7 文字显示:    


 

        近日,经研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回拨已转持国有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65号),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回拨已转持国有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作出明确。

 

  通知明确,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按《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的规定,回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转持的国有股,不征收过户环节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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