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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央清算机制 推进金融市场发展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10日    浏览次数: 86 文字显示: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规模扩大、品种增多,改革进一步深化发展,加强“顶层设计”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突出性和紧迫性。建立、完善中央清算机制,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中介机构服务改善,就是完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央清算机制是由某一清算机构充当中央对手方,以此提供集中的对手方信用风险管理和违约管理服务的清算机制。中央对手方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以原始市场参与人的法定对手方身份介入交易结算,充当原买方的卖方和原卖方的买方,并保证交易执行的实体。中央清算机制的出现源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由于其采用保证金交割,存在财务杠杆,交易对手方信用风险较高,因此市场开始寻求一种能降低信用风险的清算模式,由此中央清算机制应运而生。在清算中引入中央对手方体现出多方面的明显优势:

 

  第一,降低系统性风险。通过中央对手方的统一交易和管理,对市场的交易动态和整体状况都能及时把握,从而提高了监管层对于金融市场运行态势的掌握,有利于从全局防控系统性风险。实际上,2008年金融危机中衍生品暴露的问题正表明,如果缺少有效监管,那么潜在的风险隐患就可能失去掌控,带来的影响难以估量。此外,在中央清算机制下,通过准入制度、保证金要求和会员资金池管理等中央对手方的风险管理机制,分散了单个交易个体的信用风险,有助于将个别的潜在信用事件化解于无形之中。

 

  第二,消除对手方信用风险。通过中央对手方的参与,一笔交易拆分成两笔交易,原始的交易双方都直接面对中央对手方,交易过程中交易方无需知道对手是谁,也无需担忧对手方的信用资质。在担保交收的机制下,即便是一方违约,中央对手方也会承担信用风险,履行义务,与另一方完成交易。这一点正是中央清算机制产生和迅速发展的原始动力。

 

  第三,提高市场效率。中央清算机制实施的是净额结算,将交易方的投资品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轧差,按照净额进行结算。相对于全额结算,净额结算的规模要小得多,一方面为交易方节约了结算所需的资产和产品,减少了交易方的流动性压力,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市场的交易和结算效率。

 

  第四,降低成本,活跃交易。这一是表现在信用成本降低,以中央对手方的信用替代真实交易对手的信用,二是表现在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所需资金减少,同时交易便捷度提高也降低了交易过程的成本。在成本降低的同时,中央对手方的存在替换了真实的交易对手,使得投资者交易动态和策略不容易被市场上其他参与方了解,进一步提高了交易积极性和活跃度。

 

  正是由于中央清算机制在多方面都具有显著优势,因此很快就从衍生品市场扩展到其他金融市场,并呈现不断扩张的趋势。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市场各方对于建立中央清算机制的呼吁越来越高。目前众多发达资本市场都建立了较为成熟的中央清算机制。其中,美国已形成多家相关的服务机构,包括美国托管信托清算公司、期权清算公司、芝加哥商业期货交易所等,为美国乃至全球的各大债券、股票和衍生品市场提供中央清算服务。

 

  目前来看,我国金融市场已经达到相当的规模和产品种类,需要加强推进中央清算机制的建立。一是大规模的金融交易可以通过净额结算来提高结算效率,释放流动性。据上海清算所相关负责人的预测,净额结算量大约仅为全额结算的90%。二是建立完善中央清算机制,为金融衍生品尤其是信用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从历史经验看,衍生品市场的快速发展有赖于有效的中央清算机制。三是提高监管层对于金融体系运行的掌控和对风险的防控。

 

  成立于2009年的上海清算所就是对中央清算机制的探索,根据其宗旨,上海清算所是为银行间市场提供以中央对手净额清算为主的直接和间接的本外币清算服务。但是由于上海清算所成立时间很短,同时产品较少,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超短期融资券和短期融资券为主,其中短期融资券本月初才开始转移到上海清算所,因此总体来看交易量相对少,如净额结算之类的机制实施基础尚不完备。

 

  为了加快完善我国中央清算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需要增加这一结算系统下的交易品种,尤其是发展已经较为成熟、规模较大、交易较为活跃的产品,从而带动该系统下的交易量,提高市场成员参与度和市场活跃度,为净额结算创造实施的基础条件;其次,在相关机制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上,推动中央清算机制的完善;最后,随着市场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带动诸如信用衍生品之类的创新型产品快速发展。

 
(来源: 中国证券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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