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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海洋开采进口物资可免进口税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02日    浏览次数: 6 文字显示: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所谓海洋,是指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记者 秦菲菲)

 
(来源: 上海证券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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