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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重审批、轻管理”,促进评估机构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29日    浏览次数: 9 文字显示:    

 

 

        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发布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下称“新《管理办法》”)。

 

         据悉,现行《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下称“现行《管理办法》”)自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管理,推动和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现行《管理办法》也存在一些与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因此,修订现行《管理办法》,改变“重审批、轻管理”的状况,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记者从中评协了解到,新《管理办法》主要增加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内容,增加了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做了相关调整,细化了对评估机构日常管理的规定。

 

        新《管理办法》增加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章节。增加这些规定,有利于财政部门和行业协会了解行业发展动态信息,增强财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监督检查的法律效力,保障执业资产评估机构的基本水平,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的公信力。

 

        新《管理办法》增加了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与普通合伙不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有利于合伙企业中无过错合伙人风险控制,保持合伙的稳定性,特别适用于资产评估等中介行业。

 

        “因此,新《管理办法》允许资产评估机构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同时,为防止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增加客户风险,将特殊普通合伙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由10万元提高至30万元。”中评协相关负责人表示。

 

        新《管理办法》中对分支机构管理做了相应调整,如仅要求分支机构负责人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取得评估师证书后执业满三年等,由机构自行决定是否由合伙人或股东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之外的资产评估报告。这样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分支机构的作用,有利于资产评估机构以总分所的形式做强做大。”中评协相关负责人表示。

 

        新《管理办法》细化了对评估机构日常管理的规定,对资产评估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合并、分立、组织形式转换以及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等行为做出了详细规定。

 

        此次修订,还将现行《管理办法》的名称修改为《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中评协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是考虑到修订内容中增加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两章内容,这样修改后名称更加准确。”

 

(来源: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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