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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以人民币计算征税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11日    浏览次数: 18 文字显示:    

  

         8月8日获悉,国税总局日前发布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指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以人民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总局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季度核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入及其他收入依法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发现该企业未依法履行相关扣缴义务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向非居民企业追缴税款。

 

          对于境外中资企业频繁转换企业身份,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报国税总局核准后追回其已按居民企业享受的股息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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