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11]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根据各地税协、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税协对《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办法(试行)》再次进行修改,现下发给你们,请在2011年度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试点工作中执行。
附件:《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办法(试行)》(2011年8月4日修改).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