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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条例改了三处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01日    浏览次数: 20 文字显示:    



    9月1日起实施;外籍人员可享附加减除费用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

 

        此次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出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根据条例,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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