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 首页 > 纳税咨询

对地质矿产部门的勘探收入应如何征税?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27日    浏览次数: 19 文字显示:    

 
 
 
  问:对地质矿产部门的勘探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453号)规定,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地质矿产部门所属地质队进行地质普查、勘探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计算征收5%的营业税。但对其从事的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业务,则应按建筑业3%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打印】 【关闭】
上篇:劳务公司的营业收入应如何确定?
下篇: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