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 首页 > 财税视点

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可享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21日    浏览次数: 20 文字显示:    

 


  为鼓励企业走出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即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专家指出,新规定打破了过去境外所得不享受境内税收优惠的旧框架,这对境外收入占比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是一大利好。

 

  《通知》出台前,企业境外所得要先在业务所在国缴纳所得税,如果当地税率不高于国内25%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还需回到国内补足剩余部分企业所得税,即如果一个企业境外业务在当地缴纳18%的所得税的话,原先还需要回国内缴纳7%的所得税,但按照新政就不需要了。
 
 
 
(来源:中国财经报)



【打印】 【关闭】
上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力度
下篇:2011年1-5月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