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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18日    浏览次数: 36 文字显示: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5日表示,日前证监会公布了《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新增了反映期货公司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的评价指标,修改了市场影响力指标,并细化了加分梯度,扩大了加分范围。

 

  这位负责人介绍,《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17日发布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此次修订的指导思想是:引导期货公司持续强化合规经营,进一步深化中介职能定位,促进期货公司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国民经济能力。

 

  他说,与《试行规定》相比,《规定》增加了反映期货公司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的评价指标。为了引导期货公司服务产业客户,优化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深化市场功能,在评价指标体系中新增了“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的指标。该类指标具体包括“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机构客户日均权益”、“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等3个指标。

 

  同时,修改了市场影响力指标。《规定》将市场影响力修改为市场竞争力,以更准确反映期货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还细化了加分梯度,扩大了加分范围,强化加分指标的引导作用。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证监会将根据《规定》启动2011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申屠青南)


 


(来源: 中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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