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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16日    浏览次数: 34 文字显示:    


        证监会15日公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引导期货公司持续强化合规经营,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国民经济的能力。

 

        证监会曾于2009年8月17日公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此次正式发布的规定是在试行规定基础上修订而成。

 

        与试行规定相比,正式发布的规定增加了反映期货公司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的评价指标,修改了市场影响力指标,细化了加分梯度,增加了引导期货公司提高抗风险能力的指标。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为引导期货公司服务产业客户,优化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深化市场功能,新规在评价指标体系中新增了“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的指标。该类指标具体包括“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机构客户日均权益”“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等三个指标。

 

        这位负责人说,新规将市场影响力的表述修改为市场竞争力,以更准确地反映期货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具体指标包括“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期货业务收入”“成本管理能力”“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五个指标。

 
           该负责人说,新规还对市场竞争力指标分别设定了加分条件,目的在于引导期货公司围绕中介服务做优做强,而不是盲目追求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促进期货公司实现由量的积累向质的提升转变。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随后,证监会将根据规定启动2011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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