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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房产税契税征收管理细则出台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07日    浏览次数: 26 文字显示:    

 

        4月6日,上海市地税局发布了关于契税征收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对上海房产税契税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细化。

 

  公告指出,今后房地产登记由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的,契税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由区县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的,契税由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契税申报,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资料。纳税人申报的房屋、土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定计税价格。

 

  按照上海市地税局同时发布的《个人承受房屋办理契税业务所需提交资料目录(试行)》,个人承受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在办理契税申报时均需提交契税纳税申报表、个人身份证明、购房发票(核对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纳税申报的,需提交委托书(原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形的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提交购房合同、房地产抵债合同、婚姻关系证明文件以及经确认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或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等资料。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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