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绩效函〔2011〕1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各中介机构:
根据《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浙财绩效字〔2005〕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参与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在2011年3月20日前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在杭的中介机构可直接向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情况表》(可在省财政厅网站 http://www.zjczt.gov.cn下载),并附相关资料。
二、各县(市)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所报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汇总,于3月25日前报市财政部门。各市财政部门经审核汇总后,于3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处。经核定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纳入全省参与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并在省财政厅网站予以公布。
三、已入库的中介机构,因合并、分设等原因导致机构注销或名称、性质、地址等发生变化的,请于3月31日前将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关依据,经当地财政部门初审后一并报省财政厅。在杭中介机构变更情况可直接报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处。
联系人:傅小普,联系电话:87057602。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来源:浙江省注协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