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发票违法被处罚后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是否还要进行处罚,再次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然而发生发票违法行为后,再次出现同样问题的,就应该理解为第二次发票违法行为,不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因此,再次处罚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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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发票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
| 发布时间: 2011年02月27日 浏览次数: 11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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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因发票违法被处罚后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是否还要进行处罚,再次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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