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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将对土地增值税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加强管理

发布时间: 2011年02月27日    浏览次数: 23 文字显示:    

        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天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天津将对土地增值税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加强严格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含)以下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至3万元(含)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每平方米销售价格3万元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同时,严格审核清算项目销售收入和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及其他扣除项目金额。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提供虚假发票、签订虚假合同、虚列成本及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同时,天津还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加强管理,该意见明确规定,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成本、费用支出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至2010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专项核查。通过核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偷税行为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补缴税款,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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