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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间调拨 固定资产是否缴税

发布时间: 2011年02月18日    浏览次数: 29 文字显示:    

        问: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其中包括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情形。
 

        因此,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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